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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蒋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被查出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权益。尽管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归属达成初步意向,但被告以原告经济条件不佳及过往沟通不畅为由,拒绝配合原告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导致探望权执行陷入僵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利用子女抚养权作为筹码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且伴随财产隐匿情节,使得原本清晰的探望权纠纷复杂化,亟需司法介入以平衡未成年人利益与父母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博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房产登记信息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转移财产事实及阻挠探望的主观恶意;被告则提交了子女日常照料记录及自身收入证明,辩称原告探望不利于孩子成长。合议庭围绕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频率及财产隐匿对抚养能力的影响进行了法庭调查与辩论,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尝试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原告博某某享有对婚生子的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四周的周六上午9时至周日下午5时,原告可接子女共同生活,周日傍晚前送回被告住处;2. 被告蒋某某不得以财产纠纷为由阻挠原告行使探望权,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3. 双方就财产隐匿部分另行协商或另案处理,但不得影响探望权的正常行使。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原则)、第一百零一条(调解书效力)。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探望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因财产纠纷或其他矛盾被非法剥夺或限制。法院通过调解方式细化探望细节,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又遏制了利用子女作为谈判筹码的行为,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与“实质公平”并重的司法理念。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