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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诉焦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焦某某曾存在非婚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后双方感情破裂,陆某某以非婚生子女抚养权为由起诉,要求确认抚养权并主张继承权。审理中查明,焦某某系现役军人,其配偶对非婚生子女身份提出异议,引发涉军婚姻保护与子女权益平衡的争议。陆某某提交亲子鉴定意见证明血缘关系,但焦某某方主张该鉴定程序存在瑕疵,且强调军人婚姻受特别保护,反对变更抚养安排。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陆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展开激烈质证,陆某某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权威机构复核。焦某某方提交军人身份证明及配偶谅解书,主张维护军婚稳定。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与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之间的法律适用冲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中,当涉及现役军人婚姻时,法院需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军人婚姻稳定之间寻求平衡。裁判强调,即便存在血缘关系,若抚养权变更严重冲击军婚稳定且不利于子女成长,可驳回变更抚养权的诉求,体现司法对特殊群体权益的倾斜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