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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韩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韩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韩小某。双方分手后,韩小某由谢某实际抚养。谢某主张韩某支付抚养费,韩某以谢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为由拒绝,并主张谢某不适合直接抚养。经查,韩某所称暴力行为缺乏充分证据,且谢某在抚养期间尽到了主要照料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涉及家庭暴力指控对抚养权认定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谢某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日常抚养支出凭证及社区居住证明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亲子关系及抚养事实。韩某提交报警记录复印件试图证明家庭暴力,但法院认为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暴力行为对子女成长造成实质性危害。双方围绕抚养权及费用展开辩论,法院结合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韩小某由谢某直接抚养;二、韩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韩小某十八周岁止;三、驳回韩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在抚养权纠纷中,单纯的暴力指控若无确凿证据证明其严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不影响对实际抚养人有利原则的适用,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