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原系夫妻,育有一子高小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母亲高某某抚养。后博某某发现高某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长期将孩子交由祖父母照顾,自身缺乏稳定工作与住所,不利于孩子成长。博某某遂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主张高某某存在隐匿财产及抚养条件恶化情形。高某某辩称其经济状况良好,且孩子意愿随其生活,拒绝变更。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双方提交的银行流水电子数据及微信聊天记录,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双方围绕高某某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财产及实际抚养能力展开质证。博某某提交了高某某大额转账记录,高某某则提交了收入证明及孩子日常起居视频。
判决结果
在再审审查期间,原告博某某因与被告达成私下和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博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即便存在涉及子女抚养及财产隐匿的复杂争议,若原告在再审阶段自愿撤诉且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尊重其程序选择权,以裁定方式终结审理,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