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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马某某涉外非婚生子女抚养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中国籍)与被告马某某(外籍)于2018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后长期分居。2020年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但未办理子女抚养手续。高某某育有一子马小某,经司法鉴定确认系马某某亲生。马某某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且存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的重大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高某某独自承担孩子生活、教育及医疗支出,经济压力巨大。现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抚养权归其所有,判令马某某支付抚养费,并基于其重大过错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本案涉及涉外因素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争议焦点在于抚养权归属及过错赔偿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高某某提交了亲子关系鉴定意见书、抚养费支出凭证及被告过错证据;被告马某某对亲子关系无异议,但抗辩无力支付高额赔偿。法庭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涉外婚姻效力及非婚生子女同等保护原则的适用。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马小某由原告高某某直接抚养;二、被告马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被告马某某因存在重大过错,赔偿原告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背景下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并确立了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即便婚姻关系已解除,若存在法定过错情形,无过错方仍有权主张赔偿。同时,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对类似涉外家事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