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诉韩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韩某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非婚生子。期间,韩某某作为现役军人,与案外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焦某某认为韩某某存在重大过错,遂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主张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并依据《民法典》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韩某某辩称双方系同居关系而非婚姻,拒绝赔偿,并主张由自己抚养子女。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与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的交叉争议,且因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具有高度敏感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焦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及亲子鉴定报告,证明韩某某的过错行为及亲子关系。被告韩某某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特别是证人证言在涉军背景下的证明力,以及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依据。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及未成年人隐私的严格保护。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处分权与司法效率的平衡,也为类似复杂家事案件的程序处理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