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刘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刘某曾存在恋爱关系,期间刘某怀孕并生育一子,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孩子出生后主要由陆某照顾,刘某仅支付少量生活费。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就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数额产生争议。陆某主张孩子随其生活更有利于成长,要求刘某按月支付固定抚养费并承担教育医疗费用。刘某认可亲子关系,但认为陆某收入不稳定,且自己工作繁忙,主张轮流抚养或降低抚养费标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陆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定抚养关系及费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日常抚养支出票据及收入证明,以证实亲子关系及抚养需求。被告刘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工作证明,主张自身经济状况及抚养意愿。合议庭围绕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抚养费计算标准及实际抚养能力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与关联性,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非婚生子由陆某直接抚养,刘某享有探望权,具体探望时间为每月第二、四周的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二、刘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十五日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孩子的大额医疗及教育费用,由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确立了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核心的抚养权判定原则。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共处,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