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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黄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期间黄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胡某某主张黄某某应支付抚养费并配合办理户口登记,但黄某某以双方无婚姻关系为由拒绝承担法定抚养义务,且拒绝提供生育证明所需的身份信息。胡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判令黄某某支付抚养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在母亲孕期及哺乳期内的权益保障,以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的法律适用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非婚生事实,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胡某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日常抚养支出凭证及双方沟通记录等电子数据,用以证明亲子关系及抚养需求。被告黄某某对亲子关系无异议,但抗辩其目前无稳定收入,无力承担高额抚养费。双方围绕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及支付期限进行了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在特殊时期(如哺乳期)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的法律底线,强调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平等的原则。同时,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时,对隐私保护与实质正义的平衡,为类似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