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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孙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婚生子孙小某由孙某直接抚养。双方离婚后,孙某长期存在酗酒及家庭暴力行为,虽未直接针对孙小某,但暴力环境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杨某发现后,多次劝阻无效,遂以孙某不利于子女成长为由,诉请变更抚养权。孙某辩称其已改正且具备抚养能力,拒绝变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孙某的暴力倾向是否构成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以及现有抚养安排是否最有利于子女成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因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展开质证,杨某提交了一段记录孙某酒后实施暴力行为的视听资料,申请法院调取报警记录;孙某则提交收入证明及居住条件照片,主张自身抚养优势。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子女成长环境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婚生子孙小某由杨某直接抚养,孙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三、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变更纠纷中,父母一方的家庭暴力行为,即便未直接作用于子女,若造成恶劣成长环境,亦构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隐私,彰显了司法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