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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曹某某曾存在涉外同居关系,期间冯某某生育一女。双方分手后,曹某某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且拒绝配合进行亲子关系确认。冯某某遂诉请法院确认亲子关系并判令曹某某支付抚养费及承担后续教育医疗费用。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涉及涉外因素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争议焦点在于曹某某是否应承担法定抚养责任及具体金额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冯某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涉外婚姻登记记录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曹某某系孩子生父。曹某某未出庭,亦未提交反驳证据。法院经审查证据链完整性,认定鉴定意见合法有效,足以证明亲子关系存在。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曹某某须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子女成年,并一次性支付既往抚养费及鉴定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即便在涉外背景下,只要亲子关系经鉴定确认,生父必须履行抚养义务。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实质保护,强化了抚养责任的强制性。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