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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与曾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曾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曾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由曾某独自抚养,麻某仅支付少量生活费。现孩子已满两周岁,麻某以曾某经济条件较差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并主张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及车辆。曾某辩称孩子处于哺乳期后续阶段,且自己具备稳定收入,反对变更抚养权;同时指出房产登记在麻某名下,系其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同居期间财产性质存在重大分歧,矛盾激化。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麻某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作为物证及书证,主张财产共有;曾某则提交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日常抚养支出凭证及收入证明,反驳财产分割请求并论证自身抚养优势。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但在抚养权变更上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同时厘清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界限,强调非婚同居关系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对规范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同居财产认定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