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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江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争议焦点在于两岁幼女的抚养权归属。特殊情节在于,被告江某某目前处于哺乳期,且孩子尚不满两周岁。原告主张其经济条件优越、居住稳定,更有利于孩子成长,请求判令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则坚持依据法律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存在根本分歧,原告提交了收入证明及住房材料,被告提交了孕期及哺乳期相关医疗记录,试图证明自身抚养的合法性与必要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开庭质证,而是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裁判。原告提交了收入证明、房产证及无不良嗜好证明,主张具备优越抚养条件;被告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诊断证明及既往照顾孩子的日常记录,强调生理特殊性。法院重点围绕《民法典》关于哺乳期子女抚养原则及双方实际抚养能力进行书面审查,核实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由被告江某某直接抚养,原告何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何某某要求变更抚养权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纠纷中,即便原告经济条件更优,若子女处于哺乳期或不满两周岁,法院仍优先遵循“由母亲直接抚养”的原则,除非母亲存在不宜抚养的法定情形。这体现了法律对婴幼儿生理及心理特殊需求的保护,确立了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裁判基准。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