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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赵某某离婚后,婚生子由徐某某抚养,赵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后因物价上涨及孩子教育支出增加,徐某某申请增加抚养费。赵某某辩称收入未增,拒绝增加。执行阶段,徐某某提交赵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移大额财产的电子数据,证明其隐匿收入。赵某某否认,但无法合理解释资金流向。法院认定赵某某存在恶意规避执行及隐瞒真实收入的情形,导致原抚养费标准显失公平,遂启动审查程序,对抚养费数额进行重新核算与调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及变更抚养费纠纷中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徐某某主要提交赵某某银行账户流水、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其隐匿财产。赵某某虽质证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结合双方举证情况,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进行严格审查,并依职权调查赵某某实际收入状况,最终形成心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抚养费支付标准;二、赵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徐某某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五千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费执行与变更中,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的证明力。法院通过审查隐匿财产行为,纠正了义务人通过转移资产降低支付能力的恶意,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