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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高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双方离婚时约定女儿由江某某抚养,高某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离婚后,江某某发现高某某存在隐匿财产及逃避债务行为,遂诉请变更抚养权,主张高某某不具备抚养条件。案件特殊情节在于,高某某在诉讼期间处于哺乳期,且双方对离婚时的债务承担划分存在重大争议。江某某认为高某某恶意举债损害子女利益,故要求收回抚养权以保障女儿成长环境。高某某辩称债务系共同生活所需,且自身经济状况稳定,具备抚养能力。双方就抚养权归属及债务性质产生激烈争执,核心在于高某某的履约诚信度及其对子女的实际照料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阶段立案审查。鉴于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及特殊生理时期,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展开庭质证。江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债务凭证及高某某隐匿财产的相关物证,试图证明其不适合抚养。高某某则提交了哺乳期医疗证明及收入稳定证明。法院重点审查了高某某在哺乳期内的实际抚养状况及债务争议对子女生活的影响,通过书面材料核实双方提交的证据链完整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变更执行审查中,法院需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即便存在债务争议,若未实质影响子女身心健康,且母亲处于哺乳期,法院倾向于维持现有抚养秩序,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及特殊时期妇女权益的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