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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女方,现役军人)与徐某某(男方)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徐某某享有探望权,但陈某某以徐某某曾有家暴倾向且军人工作特殊为由,长期阻挠探望,导致徐某某多年未见子女。徐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女方为现役军人,涉及军婚保护与探望权执行的平衡;争议领域虽标记为继承与析产,但核心事实聚焦于离婚后子女探望权的履行障碍及执行难点。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鉴于探望权执行的人身属性及保密需要,法院未开展公开听证。徐某某提交了其定期支付抚养费凭证及社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申请调取双方过往沟通的视听资料,以证明其探望意愿及陈某某无正当理由阻挠的事实。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陈某某拒绝探望的具体情形及理由是否正当。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申请人徐某某的探望权执行申请;二、责令被执行人陈某某配合申请人徐某某每月第二周的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探望子女,陈某某不得无故阻挠;三、若陈某某继续无理阻挠,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背景下,探望权执行不应因一方军人身份而受限,但需兼顾军事秘密与子女利益。法院通过书面审理与视听资料审查,平衡了执行效率与隐私保护,为类似复杂家事执行提供了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