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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徐某某涉军人婚姻非婚生子女抚养及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原告)与徐某某(被告,现役军人)原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徐某某与案外人生育一非婚生子。沈某某发现后,以徐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财产、抚养非婚生子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徐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抗辩,不同意离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时的过错认定与赔偿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沈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出生医学证明及亲子鉴定报告等电子数据与书证,证明徐某某过错及亲子关系。徐某某质证认可亲子关系但否认过错情节。因涉及军人婚姻,法院严格审查感情破裂证据。一审宣判后,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沈某某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本案最终裁定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涉军婚姻中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与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平衡。裁判启示在于,即便原告撤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电子数据证据的采信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原则的适用,为类似复杂家事案件提供了程序与实体处理的参考范式。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