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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徐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后因徐某某移居海外,长期未足额支付,张某某诉请法院调整抚养费至每月8000元并强制执行。徐某某辩称其收入大幅降低且承担巨额海外债务,无力承担高额费用,并提交境外银行流水及债务证明。案件涉及跨境抚养费执行及债务承担划分争议,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境外证据真实性,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境外证据,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原告张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过往抚养费支付记录及子女教育医疗支出凭证。被告徐某某提交了境外收入证明、大额债务合同及公证认证文件,主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请求减少抚养费。双方围绕抚养费计算标准及债务对抚养能力的影响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外抚养费纠纷中,法院需综合考量义务人实际履行能力与子女实际需求。当义务人举证证明因合理债务导致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时,法院可依法驳回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体现公平原则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平衡。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