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何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虽未正式登记离婚,但长期分居,孩子随被告生活。原告主张被告收入显著增加,要求提高抚养费。被告辩称其收入因海外工作波动且已覆盖孩子大部分教育医疗支出,并出示了境外银行流水及学校缴费凭证。法院查明,被告虽在境外工作,但实际可支配收入并未出现原告所称的巨额增长,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孩子生活成本发生实质性重大变化,故原告诉请缺乏事实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涉及涉外因素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部分境外收入截图作为证据,被告则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完整银行流水及子女教育支出明细等电子数据。双方围绕抚养费调整的必要性及被告实际负担能力进行了质证,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综合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抚养费调整的举证责任分配。在被告收入存在波动或处于境外的情况下,原告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子女实际需求增加或被告负担能力显著提升,否则法院不予支持随意调整抚养费,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稳定生活环境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