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陆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陆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陆某怀孕。于某主张陆某在孕期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导致非婚生子女出生,遂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主张抚养费及离婚损害赔偿。陆某辩称双方系自愿同居,否认过错,但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案件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陆某是否存在导致感情破裂的重大过错,涉及涉孕期特殊保护及过错损害赔偿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于某提交了孕期产检记录、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主张陆某存在过错;陆某提交了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及日常抚养支出凭证。双方围绕亲子鉴定申请及过错证据的关联性展开激烈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举证责任分配。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非婚生子女抚养及损害赔偿纠纷中,若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法定过错情形,且被告拒绝亲子鉴定无正当理由时,法院对损害赔偿请求的审慎态度。同时体现了对涉孕期女性及未成年人隐私权益的特殊司法保护,强调家事审判中隐私保护与事实查明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