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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韩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曾存在恋爱关系,期间韩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孩子出生后主要由韩某某及其父母照料,焦某某仅偶尔探望。后因双方关系破裂,焦某某主张确认亲子关系并要求变更抚养权,由其直接抚养孩子,韩某某支付抚养费。韩某某认可亲子关系,但认为孩子长期由其家庭照顾,生活稳定,变更抚养权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且焦某某工作繁忙,缺乏照顾能力。双方就抚养权归属及探望方式产生激烈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焦某某提交了亲子鉴定报告、收入证明及住房情况证明,试图证明其具备抚养条件并确立亲子关系。被告韩某某提交了孩子日常起居照片、学校就读证明及祖父母协助照顾的证言,主张维持现有生活环境。双方围绕抚养权归属及最佳利益原则进行了充分举证与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焦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具体适用。法院在裁判时,不仅关注父母的经济条件,更重视孩子长期形成的稳定生活环境及情感依赖,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优先保护,为类似非婚生子女抚养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