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朱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朱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于2018年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朱小某。双方分手后,朱小某由麻某实际抚养。2023年,麻某以朱某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支付抚养费并确认探望权。朱某辩称双方关系早已破裂,且对亲子关系存疑,主张麻某提供的出生证明系伪造,拒绝承担抚养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认定及抚养义务的履行。尽管双方无婚姻关系,但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朱某在诉讼期间未申请亲子鉴定,仅凭口头质疑对抗法定抚养义务,导致事实认定陷入僵局,需法院结合现有证据链进行裁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电子数据展开激烈质证。麻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医院电子病历截图,证明双方同居事实及朱某曾支付部分生活费的意愿。朱某则提交了其单方制作的备忘录,试图证明双方已断绝联系。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要求双方对原始载体进行核对。鉴于朱某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亲子鉴定,法院依据证据规则,推定麻某主张的亲子关系成立。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驳回麻某诉讼请求的部分;二、朱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朱小某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朱小某十八周岁止;三、朱某享有对朱小某的探望权,麻某应予协助。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司法立场,强调了电子数据在家事案件中的证据效力。同时,确立了在亲子关系争议中,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亲子鉴定的法律后果,即推定主张成立,有效遏制了逃避抚养义务的行为,彰显了法律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