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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曹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曾存在恋爱关系,期间曹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孩子为非婚生子女。原告主张孩子由其直接抚养,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辩称孩子尚在哺乳期,且原告收入不稳定,不宜由原告抚养,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存在重大分歧。鉴于孩子处于哺乳期,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抚养权并判令被告履行抚养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医院诊断记录及收入证明等物证与书证,以证明亲子关系及自身抚养能力。被告提交了居住证明及亲属协助照顾的书面说明。法院在庭前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对核心抚养权问题分歧较大,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原告冯某某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原则。同时,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可能因情感变化或私下达成和解而终止诉讼程序,法院依法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体现了司法效率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合。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