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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诉焦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焦某某曾存在恋爱关系,期间非婚生育一子焦小某。双方分手后,孩子主要由被告实际抚养。后因被告工作变动频繁出差,且存在不良生活习惯,原告认为被告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被告辩称其经济条件优越,且孩子已适应现有生活环境,反对变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探望权安排,涉及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原告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被告长期缺席孩子生活及不良嗜好证据,被告则提交收入证明及居住稳定证明。双方围绕书证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抚养环境对孩子成长的实际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二、非婚生子焦小某由原告陆某某抚养,被告焦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止;三、被告享有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一个周末可接孩子共同生活,原告应予配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在抚养权纠纷中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即便被告经济条件较好,若实际抚养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法院可支持变更抚养权,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优先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