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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谭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谭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谭小某。双方分手后,谭小某随陈某某生活。陈某某主张谭某某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但谭某某以陈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并主张变更抚养权。陈某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记录,证明谭某某曾对谭小某实施暴力。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需综合考量家庭暴力情节对子女成长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陈某某作为原告,提交了物证包括谭小某伤情照片、医院病历及公安机关出警记录,用以证明谭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谭某某辩称暴力情节属实但系情绪失控,不影响抚养能力。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确认一审事实认定清楚,证据链完整。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判令谭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谭小某年满十八周岁;谭某某享有每月两次探望权,但鉴于其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探望过程需在陈某某或第三方机构监督下进行,以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同时强调在抚养权及探望权判定中,家庭暴力是考量“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关键因素。通过限制有暴力倾向方的探望方式,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身心安全的特殊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