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赵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赵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徐某某抚养,赵某某享有探望权。后因赵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徐某某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其过错并请求多分财产及债务隔离。离婚后,赵某某以未承担共同债务为由拒绝履行探望义务,并阻挠徐某某探视孩子,导致探望权长期无法实现。徐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探望权行使方式,并主张赵某某因家暴导致离婚过错,不应分担特定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探望权的实际执行障碍及家暴背景下的债务承担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徐某某提交离婚判决书、报警记录、医院伤情鉴定报告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赵某某的家庭暴力事实及阻挠探望行为。赵某某提交银行流水,主张部分债务为共同债务。双方围绕家暴认定对探望权的影响及债务性质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探望权执行的具体障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徐某某对婚生子享有探望权,被告赵某某应于每月第二、四周的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行使探望权,具体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二、驳回被告赵某某关于要求原告分担所谓共同债务的抗辩主张,认定该债务系被告因个人挥霍及实施家暴产生,由原告独自承担;三、被告赵某某应配合原告履行探望权协助义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债务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再审事由)、第一百七十条(判决效力)。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家庭暴力背景下探望权行使的边界与债务承担规则。法院在保障非直接抚养方探望权的同时,严格区分个人过错债务与共同债务,体现了司法对家暴受害方的保护及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类似涉家暴离婚后的探望权执行与债务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