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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张某某探望权执行与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现役军人)与被告张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张某某抚养,博某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张某某以工作繁忙及孩子不适应为由,长期阻挠博某某行使探望权,甚至隐匿孩子行踪。博某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强制执行探望权。同时,张某某主张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博某某承担,博某某认为该债务系张某某个人挥霍所致,拒绝承担。本案涉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及探望权执行难、债务性质认定等复杂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军人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博某某提交了多次尝试探望被拒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恶意阻挠;被告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借条,主张债务为共同生活支出。双方围绕探望权的具体执行方式及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博某某关于探望权的诉讼请求,明确探望的时间、方式及协助义务;二、驳回原告博某某关于确认涉案债务为被告个人债务的请求,判令该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三、驳回被告张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配偶离婚限制)、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家务劳动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再审程序)、第六十七条(证据规则)。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探望权执行中,法院可细化执行方案以保障军人探视权益,同时厘清了“名义共同签字”但实际未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性质。裁判兼顾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与军人合法权益保护,为类似涉军家事案件提供了执行与债务认定的参考范本。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