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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朱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与被告朱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孩子随被告生活。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孩子身上出现多处不明伤痕,精神状态焦虑。原告认为被告的暴力环境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被告辩称伤痕系意外所致,并否认家暴指控,主张自己具备更稳定的经济条件,不宜变更抚养关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是否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家庭暴力情形,以及变更抚养权是否符合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暴力敏感情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案件转入正式诉讼程序。原告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心理咨询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孩子遭受暴力及心理创伤。被告提交了收入证明及居住证明,试图证明其抚养能力。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中关于家庭暴力与子女身心损害关联性的专业结论。

判决结果

原告马某在庭审过程中,因被告当庭承认部分不当管教行为并承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且原告考虑到诉讼成本及孩子适应性问题,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及家暴认定的审慎态度。虽然原告最终撤诉,但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和引入专业鉴定意见,明确了家庭暴力对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关键影响。同时,原告撤诉也反映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与和解的重要性,旨在最大限度减少诉讼对抗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