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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孙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孙某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赵某某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主张非婚生子女由其抚养,并要求孙某某支付抚养费及离婚损害赔偿。审理中查明,孙某某在双方关系恶化期间,通过隐蔽账户多次大额转账至第三方,涉嫌恶意隐匿、转移共同财产。赵某某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银行流水线索。孙某某辩称转账系正常生活支出,但未能提供合理凭证。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一方隐匿财产对损害赔偿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某提交了子女出生证明、双方共同生活证据及银行转账记录等物证与书证,证明被告存在转移财产行为。被告孙某某提交了部分消费凭证进行抗辩。法庭围绕抚养权最佳利益原则及财产隐匿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的合理性及被告的举证责任履行情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解除双方同居关系;二、非婚生子由赵某某抚养,孙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元至子女十八周岁止;三、孙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共同财产行为,在分割财产时少分,并判令孙某某向赵某某支付损害赔偿金若干元;四、驳回赵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处理同居期间财产纠纷时,对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的一方适用少分及损害赔偿规则。同时,体现法院对涉未成年人隐私案件采取不公开审理的保护机制,彰显了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及诚实信用原则。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