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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于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谭某某诉称于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遂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损害赔偿。谭某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照片,主张于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于某某辩称双方矛盾源于子女抚养及经济纠纷,否认实施暴力,认为谭某某所述伤情系意外所致,且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成立及是否构成法定离婚损害赔偿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展开质证。原告谭某某提交了书证,包括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二级医院出具的伤情诊断书及现场照片,试图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被告于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提出异议,主张上述材料不足以认定暴力行为与感情破裂的直接因果关系。法院经审核证据链条,重点审查了家暴行为的持续性与严重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举证标准。在缺乏直接视听资料或证人证言的情况下,仅凭间接书证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重大过错”。裁判启示当事人需注重证据收集的全面性与关联性,同时也提示法院在涉家暴案件中需严格把握“情节严重”的认定界限,防止举证责任分配失衡。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