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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曾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曾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曾小某。双方离婚后,曾小某由江某某直接抚养,曾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后因曾小某罹患罕见病,需长期进行靶向药物治疗及定期康复训练,原有抚养费标准已无法覆盖实际医疗及护理支出。江某某遂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曾某某增加抚养费。曾某某辩称其收入未显著增加,且认为部分药物属非必要消费,拒绝大幅调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子女重大医疗支出是否构成调整抚养费的法定事由,以及鉴定意见对治疗必要性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就基础事实无争议,但对金额分歧较大,调解未果转入审判程序。江某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疾病严重性及治疗必要性。曾某某提交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主张履行能力有限。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中关于后续治疗费用的评估结论,结合双方经济状况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增加支付原告曾小某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二、驳回原告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子女因重大疾病产生高额医疗支出时,即使父母一方收入未显著增长,另一方仍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法院依据鉴定意见科学核定必要费用,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类似涉重病子女抚养费调整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