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何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于2018年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由陈某某实际抚养。2023年初,陈某某以何某某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主张抚养费。鉴于双方曾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本案具有特殊性。陈某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日常抚养支出凭证及双方沟通记录作为书证,主张何某某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重点审查了陈某某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抚养费计算依据等书证。双方就抚养权归属及费用金额进行了初步协商,但因对具体数额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法院依法进入裁定程序。
判决结果
原告陈某某在诉讼过程中,经再次沟通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原则,同时也展示了诉前调解与当事人处分权在家事纠纷中的灵活运用。原告撤诉虽终结程序,但提示非婚生子女父母应通过协商或诉讼明确抚养责任,以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