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何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吴某与被告何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非婚生子。双方因感情破裂产生争议,吴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确定子女抚养权及分割共同财产。本案特殊情节在于何某长期居住于境外,且双方名下房产位于中国境内,涉及涉外因素。争议焦点集中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认定、跨境送达的效力以及同居期间财产性质的界定。吴某主张其独自承担抚养义务,要求获得房屋所有权并补偿何某,而何某对财产分割方案提出异议,认为应平均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被告何某身处境外,法院依法通过司法协助途径进行涉外送达。因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吴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银行流水及房产证等物证与书证,以证明亲子关系及财产来源。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曾尝试联系被告,但因通讯障碍未果,遂转入正式审判程序,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链进行事实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吴某与被告何某所生之子为非婚生子女,由原告吴某直接抚养;二、位于本市某区的房产归原告吴某所有,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何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被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并在涉外离婚财产分割中,针对境外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形,确立了以书面审理和证据优势原则为核心的裁判规则,为处理类似涉外籍家事纠纷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