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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陆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与被告陆某系合法夫妻,陆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感情渐淡,陆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林某主张陆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育有一非婚生子女,严重损害了军婚稳定性及无过错方权益。林某遂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陆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陆某承认存在过错行为,但辩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陆某的过错行为是否构成法定损害赔偿情形,以及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与赔偿数额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隐私及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某提交了医院出生证明、聊天记录截图及照片等书证,用以证明被告的过错行为及非婚生子女事实。被告陆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就赔偿金额提出抗辩。合议庭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子女抚养安排及损害赔偿数额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陆某离婚;2. 非婚生子女由林某抚养,陆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元至子女十八周岁止;3. 陆某因存在重大过错,向林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4. 双方其他财产分割事宜已自行处理完毕,无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了当事人隐私,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为类似涉军家事纠纷提供了调解示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