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孙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原系夫妻,孙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徐某某抚养,孙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2023年,徐某某以孩子教育、医疗支出大幅增加及物价上涨为由,诉请法院将抚养费调整为每月5000元。孙某某辩称其收入未显著增加,且原约定已涵盖基本生活需求,拒绝增加。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原告徐某某提交了孩子近两年的学费单据、医疗发票及当地居民消费支出统计报告,证明实际抚养成本显著上升。被告孙某某提交了其部队工资明细及近期大额医疗支出证明,主张经济压力较大。双方围绕抚养费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展开举证质证,法院对鉴定意见及证据链进行了综合审查。
判决结果
原告徐某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及未成年人隐私的特殊保护机制。同时,原告撤诉情形提示当事人,在抚养费纠纷中,若双方能自行协商或原告发现证据不足,可灵活选择诉讼策略,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