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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双方离婚时约定女儿由刘某某抚养,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现女儿处于哺乳期,江某某以自身经济状况恶化及承担共同债务为由,诉请减少抚养费。刘某某辩称女儿医疗及护理成本增加,且江某某收入未实质下降,拒绝减免。双方对家庭共同债务的具体数额及分担比例存在重大分歧,江某某提交了一份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债务鉴定意见,主张该债务应优先用于子女抚养,从而降低其支付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抚养费调整及债务承担展开激烈辩论。被告刘某某对江某某提交的债务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质疑,申请重新鉴定,但法院认为该鉴定程序合法,予以采信。原告江某某提供了银行流水证明收入减少。合议庭结合双方举证情况,重点审查了债务性质与子女实际需求的平衡,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确认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承担50%;二、鉴于女儿处于哺乳期且被告举证证明其实际支出增加,原告江某某每月抚养费由原约定的2000元调整为25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三、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了抚养费调整中的“支付能力”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在涉哺乳期及共同债务争议中,法院通过调解厘清债务分担,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又合理分担了父母双方的经济责任,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和谐稳定的价值导向。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