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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郭某某涉军人婚姻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系夫妻,郭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因郭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渐生隔阂。沈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由其抚养。郭某某辩称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且其父母长期协助照顾孩子,具备抚养条件,不同意离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离婚法定条件的认定及子女抚养权归属。沈某某提交亲子鉴定意见证明亲子关系,郭某某提交服役证明及家庭抚养记录。鉴于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双方对离婚意愿存在重大分歧,案件事实认定需兼顾法律刚性规定与军人职业特殊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规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某某提交了子女亲子鉴定意见书,被告郭某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亲属协助抚养的证人证言。法院重点审查了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是否具备《民法典》规定的军人配偶离婚限制之例外情形。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在军人配偶提出离婚且无重大过错情形下,法院严格审查感情破裂标准。原告撤诉结果反映了在调解未果且证据不足以证明感情彻底破裂时,法院倾向于维护军人婚姻稳定的价值导向,同时也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