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诉张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虽未登记结婚,但于2018年同居并育有一子。期间,张某某长期对高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高某某身心受损。2021年双方分手后,高某某独自抚养孩子。现高某某以张某某存在家暴恶习、不利于子女成长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并主张张某某支付抚养费。张某某辩称其有稳定收入且祖辈协助照顾,反对变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家暴情节对抚养能力认定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高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及医院病历等电子数据证据,证明被告实施家暴的事实。被告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及居住证明,主张具备抚养条件。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遂进入再审审查程序,重点审查一审事实认定及证据采信是否充分。
判决结果
原告高某某在再审审查期间,考虑到被告已承诺接受心理辅导并改善家庭环境,且双方就探望权行使达成初步共识,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自愿作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故裁定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以及家暴情节在抚养权判定中的负面评价。同时,原告在再审阶段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平衡,强调了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为原则的柔性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