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申请执行朱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马某与朱某曾存在非婚同居关系,期间朱某生育一子。双方分手后,朱某拒绝马某行使探望权,并擅自将孩子户籍迁至外地,导致马某长期无法见到孩子。马某认为朱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作为生父的合法权益及孩子的亲情需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探望权并协助执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探望权的执行难点,以及一方当事人通过变更户籍等方式阻碍另一方行使权利的特殊情节,涉及家庭伦理与法律强制力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执行阶段程序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马某作为原告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报告及多次尝试探望被拒的录音录像作为物证与视听资料证据,证明其亲子关系及朱某阻碍探望的事实。朱某辩称孩子已适应新环境,变更户籍系为了孩子更好的教育资源,并非恶意阻碍。法院重点审查了马某提交的证据链完整性,并核实了孩子目前的实际居住状况。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朱某同意每月第一周的周末将孩子交由马某探望,地点为马某住所或双方约定的公共场所;朱某需配合马某办理孩子户籍迁移手续,以便马某行使探望权;若朱某再次阻碍探望,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五千元。双方签字确认,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探望权不因父母婚姻状态而消灭。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执行难题,既保障了生父的探望权,又兼顾了子女最佳利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与强制执行的有机结合,对类似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