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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申请执行于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于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于某抚养。后因于某长期出差,孩子实际由谢某照顾,生活稳定。谢某认为于某抚养条件恶化,遂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本案特殊在于,虽然双方婚姻关系已解除,但争议核心仍围绕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展开。谢某提交了孩子日常起居照片、学校老师证言及于某出差记录等证据,主张变更抚养关系有利于孩子成长。于某则辩称自己经济条件优越,且孩子意愿未变,反对变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提交了书证,包括孩子居住证明、学校评语及于某工作调动文件,旨在证明抚养环境变化。于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亲子互动视频作为反驳证据。双方围绕“谁更利于子女成长”这一核心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举证与质证,法庭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在法庭主持下,谢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尊重。即便在抚养权变更诉讼中,若原告主动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也避免了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同时为当事人通过协商或其他方式解决家庭纠纷保留了空间。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