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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周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曾存在恋爱关系,期间谭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孩子出生后由谭某某独自抚养,周某某仅支付少量生活费。后因谭某某发现周某某隐瞒巨额债务,且拒绝承担更多抚养责任,双方矛盾激化。谭某某主张孩子处于哺乳期,应由其直接抚养,并要求周某某承担全部抚养费及共同债务。周某某辩称债务系个人经营所致,与家庭无关,且认为谭某某提交的录音证据存在剪辑嫌疑,拒绝调解。双方就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及债务性质产生激烈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申诉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某提交了孩子出生证明、日常抚养支出凭证及双方沟通的视听资料(录音),试图证明被告未尽抚养义务及债务共担事实。被告周某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系单方录制且内容不完整。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并结合书面材料对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了梳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 非婚生女由原告谭某某直接抚养,被告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2. 被告周某某名下所负债务确认为其个人债务,由其自行偿还,与原告无关;3. 被告周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及补偿款共计15000元;4.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涉及孕期或哺乳期特殊情节下,法院倾向于保护女方及子女权益。同时,通过调解厘清了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界限,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兼顾法理与人情、实质化解纠纷的司法理念。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