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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曹某某涉外离婚抚养权及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中国籍)与被告曹某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长期分居及文化差异,双方感情破裂。沈某某起诉离婚,主张抚养权并要求曹某某因婚内出轨及转移共同财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曹某某辩称其经济条件更优,且孩子长期随其生活,应由其抚养,并反诉沈某某存在过错。本案涉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认定,争议焦点在于抚养权归属及过错损害赔偿的成立与否。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沈某某提交了曹某某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曹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及转移财产行为。曹某某则提交了其收入证明、居住证明及孩子日常照料记录,主张其具备更优越的抚养条件。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外家事案件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原告在二审阶段自愿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不公开开庭审理保护了未成年人隐私,彰显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程序正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