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陆某某与焦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陆某某与焦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陆某某与焦某某离婚后,婚生子随焦某某生活。陆某某以自身收入显著增加为由,诉请法院将原定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上调至5000元。焦某某辩称其实际收入并未增长,且陆某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导致其当前可支配收入受限,无力承担更高抚养费。双方对陆某某的真实收入状况及是否存在财产转移争议较大,需通过专业审计厘清。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后,陆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某申请对陆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及资产进行司法审计,并提交鉴定意见证明陆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陆某某质证认可部分流水异常,但主张系正常经营亏损。双方围绕抚养费调整依据及财产隐匿事实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费纠纷中,若一方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法院在考量其支付能力时应予以负面评价,不得仅凭表面收入增加支持大幅上调抚养费,体现了公平原则及对恶意行为的惩戒。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