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李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因李某某长期对徐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双方矛盾激化。徐某某多次报警并就医,但李某某拒不悔改,甚至变本加厉。徐某某不堪忍受,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李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李某某辩称双方感情破裂系性格不合,否认家暴事实,并争夺子女抚养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李某某的家暴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以及该过错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损害赔偿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回执及一段记录李某某实施暴力行为的手机视频(视听资料)。被告李某某对视频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家暴行为的持续性与严重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徐某某抚养,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徐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二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家庭暴力作为法定过错情形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认定标准。法院通过采信视听资料等关键证据,依法保护了受害方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对类似涉家暴离婚案件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