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吴某申请执行何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吴某申请执行何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何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何某怀孕。何某产下一女后,双方因抚养问题产生分歧。吴某主张何某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要求何某支付抚养费并配合办理户口登记。何某辩称孩子由祖父母照料,且吴某收入不稳定,不具备直接抚养条件。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哺乳期子女的特殊照顾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吴某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同居关系存续证据及收入证明作为物证与书证,主张何某未尽抚养责任。何某提交社区居住证明及亲属证言,辩称实际抚养人已变更。法院经书面审查,核实了亲子关系及双方经济状况,重点考量了子女处于哺乳期的特殊生理需求,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吴某关于确认非婚生女由吴某直接抚养的请求;二、何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子女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吴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特别是在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判定中,法院优先考量子女生理需求与最佳利益原则,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实质保护,为类似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