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申请执行黄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黄某曾存在涉外婚姻关系,后解除。双方育有一非婚生女,现年5岁。因黄某长期滞留境外,未依法履行抚养义务,于某独自承担女儿生活、教育及医疗支出,经济压力巨大。于某主张黄某应承担相应比例的抚养费及既往垫付费用。鉴于案件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涉外因素,且关乎未成年人隐私,双方就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产生争议,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请求确认涉外债务承担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考虑到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于某提交了境外汇款记录、子女医疗教育票据等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证明其实际支出及黄某未履行义务的事实。黄某虽身处境外,但通过视频连线参与庭审,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就抚养费具体比例提出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黄某同意在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指定跨境支付渠道,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及教育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此后每月按期支付固定抚养费至子女成年。双方确认上述款项为最终结算,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涉外情形下电子数据作为抚养义务履行证据的效力认定标准。通过不公开审理与调解结案,既保护了未成年人隐私,又高效解决了跨境抚养纠纷,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实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