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陆某诉韩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陆某诉韩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韩某系夫妻,婚后韩某长期对陆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陆某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在诉讼期间,双方就子女抚养及探望权产生争议,韩某以陆某有暴力倾向为由,拒绝配合陆某行使探望权,甚至藏匿子女,致使探望权执行陷入僵局。陆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子女被藏匿的现场视频作为物证,证明韩某存在过错及阻碍探望的行为。法院认为,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过错情形,且韩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陆某的探望权及子女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某提交了医院诊断书、报警回执及现场视频等物证,证明被告韩某实施家庭暴力及阻碍探望的事实。被告韩某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离婚损害赔偿金额及探望权的具体执行方式展开协商。鉴于双方矛盾较深,法院多次释法明理,促使双方就子女探望安排及赔偿事宜达成初步共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陆某与被告韩某离婚;2. 婚生子由韩某抚养,陆某享有每月两次探望权,韩某须配合提供便利,不得无故阻挠;3. 韩某因实施家庭暴力,向陆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4. 若韩某再次阻碍探望,陆某可申请强制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家庭暴力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认定标准,并强调了探望权执行的强制性。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探望权争议,既保障了非直接抚养方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子女利益最大化,为类似涉家暴及探望权纠纷提供了实务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