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申请执行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李某离婚后,婚生子由李某抚养。王某某主张探望权,但李某以孩子不适应、学业繁忙为由长期阻挠。争议核心在于探望方式的具体执行及因家庭财产析产遗留问题导致的信任危机。李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王某某探望时存在情绪激动、言语不当,可能影响孩子身心健康,且双方因遗产分割未彻底解决而矛盾激化,导致探望难以顺利进行。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后,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李某提交的多段监控视频及即时通讯记录,旨在证明王某某探望行为对孩子造成心理压力。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关联性,结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探望权的行使边界进行审慎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行使需以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前提。在存在家庭矛盾及财产纠纷背景下,法院需综合评估探望方式的实际可行性。裁判启示在于,探望权执行不能仅凭形式权利,更应关注实质效果,避免机械执行引发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