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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冯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冯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离婚,约定由冯某某直接抚养子女,徐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离婚后,徐某某发现冯某某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且冯某某未将抚养费用于子女生活教育,反而用于个人挥霍。徐某某认为原定抚养费标准已无法保障子女基本生活需求,且冯某某的暴力行为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遂诉至法院,请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5000元,并主张冯某某存在过错。冯某某辩称其收入稳定,原标准合理,否认暴力及挪用款项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徐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审理。双方围绕电子数据展开举证质证,徐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证明冯某某的暴力行为及资金去向;冯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以反驳挪用指控。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结合子女实际生活需求及当地生活水平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徐某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为3500元,其余驳回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法院在调整抚养费时需综合考量施暴方对子女身心健康的负面影响及实际抚养能力。同时,确立了电子数据在证明抚养费挪用及家庭暴力事实中的关键证据效力,为类似案件中子女权益最大化保护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