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曾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曾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曾某某抚养,何某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曾某某以何某某工作繁忙、环境复杂为由,长期阻挠何某某行使探望权,甚至变更居住地以逃避探望。何某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原告为现役军人,其职业特殊性导致探望时间受限,而被告以孩子适应为由拒绝配合,导致探望权执行陷入僵局,引发双方激烈冲突,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军人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过往探望记录受阻的录音录像及部队出具的休假证明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被告恶意阻挠及自身具备探望条件。被告曾某某提交了孩子近期体检报告及学校老师证言,主张探望可能影响孩子稳定生活。合议庭重点审查了被告阻挠行为的持续性及其对孩子权益的实际影响,结合军人婚姻保护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支持原告何某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曾某某配合原告何某某每月第二、第四个周末探望子女一次,具体时间为周六上午九时至周日晚上九时,地点为原告住所地或双方协商确定的公共场所;三、被告不得以工作忙碌或环境变化为由拒绝或阻碍原告行使探望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现役军人探望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强调非直接抚养方不得滥用“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恶意阻挠探望。法院通过细化探望时间和方式,平衡了军人职业特殊性与未成年人成长需求,为涉军家事案件中的探望权执行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