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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麻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吴某(女方)与麻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性格不合诉至一审法院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由吴某抚养,麻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麻某多次要求探望孩子,但吴某以孩子不适应、麻某情绪不稳定为由拒绝配合,甚至变更住址隐匿行踪。麻某遂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要求明确探望时间、方式及协助义务。吴某辩称麻某作为军人长期缺席家庭生活,且近期有酗酒行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故拒绝其探望。本案涉及军人婚姻解除后的探望权执行难点及隐私保护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系二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麻某提交了其过往探望记录、与孩子互动的视频片段及单位出具的无违纪证明,试图证明其具备探望条件且对孩子有深厚感情。吴某则提交了孩子近期心理评估报告及居住小区监控录像(视听资料),主张麻某的出现曾导致孩子出现焦虑反应。双方围绕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及是否存在法定中止情形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探望权行使方式不明确的部分;二、支持上诉人麻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即确认麻某每月第二、第四个周末可探望孩子一次,具体时间为周六上午九时至周日下午五时,吴某应予以必要协助;三、驳回麻某其他诉讼请求,即不支持其要求每周探望及过夜探望的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案件中探望权的平衡裁判标准。法院在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通过细化探望时间和方式,既解决了执行难问题,又避免了因频繁或不当探望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裁判指引。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